首页  信息公开栏目  学风建设信息  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预防学术腐败,规范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技部等部委《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福建农林大学教职工(包括其他与学校存在聘任关系或劳动关系者),以及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科研诚信案件,是指根据举报或其他相关线索,对涉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理的案件。

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以下简称“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六)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七)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不得推诿包庇。

第五条  科研诚信案件被调查人和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问题,提供相关证据,不得隐匿、销毁证据材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校科学研究和科研诚信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为校学术委员会下属专门机构,负责制定科研诚信的处理规则,受理科研失信行为的举报,进行学术调查,裁决学术纠纷或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社会科学处、教务处、研究生院为科研诚信案件具体受理部门。

教职工的科研诚信案件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社会科学处负责受理。其中,自然科学研究领域的科研诚信案件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受理、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科研诚信案件由社会科学处负责受理。

研究生、博士后科研诚信案件由研究生院负责受理。

本科生科研诚信案件由教务处负责受理。

涉及多个部门的科研诚信案件,根据案件涉及的举报对象,由专门委员会研究确定牵头部门,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三章  调查

第一节  举报和受理

第八条  科研诚信案件的举报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明确的违规事实;

(三)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

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恶意举报、诬陷举报。

第九条  下列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科研失信行为的;

(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线索的;

(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四)已经做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第十条  受理部门应在接到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核。初核应由2名工作人员进行。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可直接认定受理部门的初核结果或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进行审查,并做出受理决定。

初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其中,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由学校进行调查,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可转送相关责任单位或告知举报人向相关责任单位举报。

受理部门应在专门委员会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通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举报人可以对不予受理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下列科研诚信案件线索,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部门应主动受理:

(一)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

(二)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或科技计划、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

(三)媒体披露的科研失信行为线索。

第二节  调查

第十二条  调查应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

(一)行政调查:对案件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

根据被调查人身份,涉及单个单位的,由受理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由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教授委员会进行调查,受理部门负责对调查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涉及多个单位或已产生不良影响的,由受理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学术评议:对案件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

学术评议可由受理部门组织成立专家组或委托所在单位教授委员会进行学术评议。专家组应不少于5人,根据需要由案件涉及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伦理专家等组成。

第十三条  受理部门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人员、方式、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经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调查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

第十五条  调查人员可按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封存相关资料、设备。调阅、封存的相关资料、设备应书面记录,并由调查人员和资料、设备管理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当面质证。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十七条  调查中发现被调查人的行为可能影响公众健康与安全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调查人员应立即报告,或按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调查中发现关键信息不充分,或暂不具备调查条件的,或被调查人在调查期间死亡的,可经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中止或终止调查。条件具备时,应及时启动已中止的调查,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时限。对死亡的被调查人中止或终止调查不影响对案件涉及的其他被调查人的调查。调查过程中出现法律纠纷,且该纠纷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中止调查,待纠纷解决后应及时启动调查,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时限。

第十九条  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举报内容的说明、调查过程、查实的基本情况、违规事实认定与依据、调查结论、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的确认情况以及处理意见或建议等。调查报告须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

如需补充调查,应确定调查方向和主要问题,由原调查人员进行,并根据补充调查情况重新形成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  科研诚信案件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调查。

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经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由受理部门报学校研究决定,经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调查延期情况应向移交机关或部门报备。

第三节 认定

第二十一条  调查报告须经受理部门审核后,提交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查,必要时,应当听取调查组和当事人的汇报。

第二十二条  调查报告经审查通过后,由主任委员召集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听取受理部门、调查组及学术评议组的汇报,审议调查报告并对被调查人是否存在科研失信行为作出认定结论。

第二十三条  若认定被调查人存在科研失信行为,专门委员会须依据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提出处理意见。受理部门根据认定结论和处理意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建议。若经认定未发现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单位应及时将调查认定结论反馈给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四条  处理建议书做出后,受理部门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5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交书面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五条  处理建议书由受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提交学校审议决定。

第四章 处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学校审议结果,由受理部门制作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七条  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信用代码等);

(二)违规事实情况;

(三)处理决定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应载明的内容。

受理部门负责向被调查人送达书面处理决定书,并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  处理包括以下措施: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三)暂停学校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

(四)终止或撤销学校资助的相关科研项目,按原渠道收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结余经费,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校内学术奖励、荣誉称号、职务职称等,并收回奖金;涉及校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等资格的,报有关部门;

(五)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资格;

(六)对于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报有关部门;

(七)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八)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九)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十)其它处理。

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还应结合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的身份、情节等,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福建农林大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福建农林大学学生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校属各单位有组织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或在调查处理中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较轻,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较重或严重,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四)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

(五)有组织地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六)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的;

(七)态度恶劣,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

(八)其他情形。

有前款情形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加重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科研失信行为情节轻重的判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行为偏离科学界公认行为准则的程度;

(二)是否有故意造假、欺骗或销毁、藏匿证据行为,或者存在阻止他人提供证据,干扰、妨碍调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

(三)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程度;

(四)行为是首次发生还是屡次发生;

(五)行为人对调查处理的态度;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三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警告、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或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暂缓授予学位;

(二)情节较重的,取消3年以内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格,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三)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法依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理,取消3-5年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格;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学校依法依规给予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申报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等资格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存在本规则第三条(一)(二)(三)(四)情形之一的,处理不应低于前款(二)规定的尺度。

第三十四条  被给予本规则第三十三条(二)(三)(四)规定处理的责任人正在申报财政资金资助项目或被推荐为相关候选人、被提名人、被推荐人等的,终止其申报资格或被提名、推荐资格。

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资助项目、科研经费以及科技人才称号、科技奖励、荣誉、职务职称、学历学位等的,撤销获得的校内资助项目和人才、奖励、荣誉等称号及职务职称、学历学位,追回项目经费、奖金;涉及校外的,报相关主管部门或单位。

第三十五条  根据本规则规定给予被调查人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处理和取消已获得的相关称号、资格处理的,由学校相关部门对责任人在学校进行通报批评,并记入学校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根据前款规定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的,应在处理决定书中载明。

第三十六条  科研失信行为涉及校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相关称号、资格等的,受理单位应在处理决定生效后 1 个月内,将调查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书同时报送校外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

第三十七条  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举报人属于本校人员的,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严肃处理;不属于本校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八条  处理决定生效后,被处理人如果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作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承诺,或对国家和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学校将根据被处理人申请对其减轻处理。当事人应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由专门委员会审议认定。认定结论由受理部门提交学校研究审议。

第五章  申诉复查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处理决定书载明的救济途径向专门委员会书面提出复查申请,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专门委员会应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决定受理的,另行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本规则的调查程序开展调查,作出复查报告,向被举报人反馈复查决定。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科研诚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一条  复查应制作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一一给予明确回复。复查原则上应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签署保密协议,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测试、评估或评价时,应履行保密程序。

第四十三条  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的专家和调查人员应签署回避声明。被调查人或举报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调查处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调查人、举报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四十四条  调查处理应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等利益涉及方。对于调查处理过程中索贿受贿、违反保密和回避原则、泄露信息的,学校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从轻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理。

从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理。

减轻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理。

加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福建农林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试行)》(闽农林大科〔20172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社会科学处、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福建农林大学信息公开网    Copyright©2010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    邮编:3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