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修缮工程管理,科学规范修缮工程程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坚持厉行节约,坚决反对浪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是指在学校已竣工交付使用符合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基础设施上进行维修、更换、装饰装修、翻新改造、加固等施工作业,以达到恢复、改善使用功能或延长使用年限等目标的各类工程项目。
(一)修缮工程按资金预算总额分为重大修缮工程和一般修缮工程。
重大修缮工程是指:须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研究决定实施的项目,即预算经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修缮工程;未列入年度修缮资金预算范围内且单项预算经费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修缮工程。
除上述重大修缮工程外项目为一般修缮工程。
(二)修缮工程按项目实施性质分为公共设施修缮项目和二级单位用房装修及修缮改造项目。
1.公共设施修缮项目,是指通过维修、装饰装修、翻新改造、加固等施工作业以改善各类公共校舍用房及公共设施的使用功能,确保正常使用,提高使用效率,延长使用年限等为目的的修缮工程。
2.二级单位用房装修及修缮改造项目,是指各二级单位通过装饰装修、改造以改善或改变所管辖区域内用房和设施的使用功能等的工程,由各使用单位组织实施。
(三)按照“谁管理使用、谁检查修缮”的原则,各二级单位管辖区域的修缮项目由本单位负责日常检修;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含屋面、公共门厅、水电管网、道路等)由各校区后勤管理部门负责检修;大型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以及涉及全局性发展的公共修缮项目由基建处负责统筹协调并组织实施,重大修缮工程项目均由基建处牵头业主单位组织实施,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指导。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基建处是学校修缮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编制公共修缮工程年度实施计划与资金预算申报工作,负责监管年度公共修缮资金分配和项目执行情况,对各单位实施的各类修缮工程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监督管理与实施指导。
基建处负责建立重大修缮项目联系人制度。重大修缮项目立项后,基建处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协助业主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提供技术指导,跟踪、检查、督促修缮项目履行情况,有序推进修缮工程项目建设。
第四条各二级单位作为管辖区域内用房和设施的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是修缮工程的业主单位,应加强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教育引导师生爱护公共设施设备,做好所辖资源统筹使用和日常维护,指定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修缮项目日常管理工作。各单位应本着厉行节约,严控用房修缮,严格执行修缮工程项目论证、立项及资金预算、审批手续,按照修缮程序及要求,加强科学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保质完成修缮任务。
第三章项目立项
第五条 学校根据政府规划部门批准的校园总体规划,以及各学院、部门的申报来编制修缮项目计划,未列入年度修缮计划的项目一般不安排在当年实施,对确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在落实资金来源的前提下,须将项目方案、资金预算等按决策程序提交讨论确定后,按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立项实施。对未使用学校资金的其他修缮工程项目,涉及占用土地资源、影响校园规划、改造改建安全等的,也同时必须满足项目立项程序要求。
第六条项目论证(立项前期工作)
(一)业主单位应对概算经费5万元及以上的拟实施修缮工程进行论证,项目论证形式由业主单位根据项目情况而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业主单位可到校采购与招标办公室抽取设计单位和造价编制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如需)和工程概算的编制,作为各业主单位会议研究修缮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性,以及立项的依据,严禁盲目或重复建设。原则上同一用房三年内已装修过的,不得再次装修。
(二)工程概算除工程直接费用外,应充分考虑与本项目相关的室内外水、电接入、排污、网络、消控安防、绿化迁移恢复等其它工程费用,还应包含勘察费(如有)、设计费(如有)、造价编、审咨询服务费(如有)、招标代理服务费(如有)、监理费(如有)、检测费(如有)、结(决)算审核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三)修缮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涉及室内外水、电接入、排污、网络、消控安防、绿化迁移恢复等工作的,业主单位应及时联系相关管理职能部门并负责实施,费用纳入本项目工程概算中,并入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四)修缮工程的建设须符合校园总体规划,原则上不得擅自改变各类用房房屋结构;不得加盖、搭盖、改动承重结构;不得影响建筑外立面;不得影响消防安全;不得擅自占用公用设施、公用区域和封闭公用场所(如楼梯、走廊、门厅、消防通道、天台等)或改变用途;不得改变给排水、强弱电等综合管网线路;不得将各类废水污水排入雨水管道;不得占用林业用地、农业用地、规划建设用地。若确因教学科研需求要改变的,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五)修缮工程确因需要,凡涉及用地、改变使用功能、装修改造实验室的须经过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涉及影响防火分区、消防疏散、改造消控安防设施设备、调整消防器材(灭火器、水带)等内容的须经过武装部(保卫处)审核;涉及室内外弱电改造的须经过现代教育技术与信息管理中心审核;涉及道路及广场开挖、接入室内外给排水管道、改变水电线路、增加水电容量或影响给排水、供电线路安全的,砍伐、迁移校园内绿化设施(含苗木)的须经过后勤管理处审核。
第七条项目立项
修缮工程立项审批程序按照《福建农林大学基建修缮工程招标工作实施细则》执行,由业主单位在学校基建修缮全过程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拟立项项目信息,进行各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一)重大修缮项目立项:业主单位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或处(室)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拟立项后,将经各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的修缮工程论证材料、立项申请及相关附件材料报送基建处,共同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属于党委常委会决定权限的还须再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立项。
(二)一般修缮项目立项:由各业主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处(室)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立项,工程概算经费10万元及以上的一般修缮项目还须经基建处审批。
(三)业主单位提交的立项会议纪要或文件中,应根据论证意见,写明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内容、建设方案、项目进度计划、工程概算、经费来源等有关内容。
(四)严禁同一项目拆分立项。项目立项后,经批准的工程概算为该项目最高投资限额,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第四章 计划申报与项目报备
第八条计划申报
全校各类修缮项目都应纳入学校修缮工程项目库,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上一年度未实施的项目可结转至下一年度。除不可预见的特殊、突发紧急项目外,原则上只有纳入学校修缮工程项目库管理的公共设施修缮项目,才能安排使用学校公共修缮基金。
(一)由基建处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和完善年度公共设施修缮计划,列入下一年度公共修缮基金项目经费预算中。
(二)每年12月,各业主单位应将当年度应急修缮项目和零星维修项目汇总后,报基建处备案,同时申报下一年度修缮计划,申请列入下一年度公共修缮基金预算。
(三)二级单位用房装修改造项目经费实行年度集中预算。每年12月,各二级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报送下一年度装修改造项目,并由机关业务部门论证审核,基建处按照保障重点的原则,对各申报项目进行初步排序,形成下一年度装修改造工程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建议,申请列入下一年度修缮工程专项预算。
机关业务部门要落实各类相关修缮项目经费渠道,严格经费审批手续,对下拨经费的使用情况严格把关。跨年度建设或支付修缮工程款项的,机关业务部门要分年度预算项目资金需求,确保修缮经费得到落实。
第九条项目报备
修缮工程立项后,由业主单位在学校基建修缮全过程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备案,填报项目基本信息,并实时填报施工实施、竣工验收、结(决)算情况等信息。工程概算经费10万元及以上的修缮项目,还须由业主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基建处备案,备案材料应含项目论证(若有)、立项审批(含会议纪要或批复报告)等相关材料。
凡是脱离实际需要、没有落实经费来源、未经立项批准、未备案的修缮项目,一律不准实施,擅自实施项目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章 工程设计与招投标
第十条 工程设计
(一)根据项目情况,如需要设计单位的,业主单位应根据《福建农林大学基建修缮工程招标工作实施细则》规定,向校采购与招标办公室提交招标申请,招标确定设计单位后,对项目进行设计。
(二)根据项目论证、立项情况,业主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和项目估算(概算)进行限额设计,严禁随意更改主要建设指标,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凡涉及水电改造、校园网络、消防等方面的修缮工程,业主单位在设计、施工和验收阶段,应分别向基建处、国有资产和实验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现代教育技术与信息管理中心、武装部(保卫处)申请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三)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修缮工程,业主单位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必要时施工图须经有资质的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交付工程预算编制及施工。
第十一条工程预算编制
(一)业主单位应根据《福建农林大学基建修缮工程招标工作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工程预算编制。预算时,可按规定预留工程暂列金。
(二)工程预算超过经批准的工程概算的,业主单位应对项目设计情况进行分析,优化设计方案,避免突破工程概算。
(三)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制、审核,应按照《福建农林大学基建修缮工程招标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四)招标控制价的确认,应按照《福建农林大学基建修缮工程招标工作实施细则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的确定
项目招标控制价确认后,业主单位根据《福建农林大学基建修缮工程招标工作实施细则》规定,向校采购与招标办公室提出招标申请,招标确定施工单位。
(一)属于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修缮项目,由校采购与招标办公室按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对外依法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
(二)招标控制价不足30万元的修缮工程项目原则上从学校公开招标比选入围的年度施工单位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施工单位。
(三)30万元以上不足200万元的修缮工程项目实施校内公开招标。
(四)200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组织校外公开招标。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的确定
如有需要监理单位的,业主单位按照《福建农林大学基建修缮工程招标工作实施细则》执行,向校采购与招标办公室提出招标申请,招标确定监理单位。工程概算不足50万元的修缮项目,除施工难度大、专业性强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委托监理。
第十四条合同签订
各项目完成招标后,业主单位应严格按照《福建农林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农林大学基建修缮工程招标工作实施细则》执行,及时签订修缮工程相关合同,按规定办理学校合同专用章用印手续。
第六章 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施工前准备
(一)业主单位应指定2-3位责任心强的同志,成立项目组,确定项目组组长即项目负责人,对修缮工程进行统筹管理、监督、协调。若是重大修缮项目的,业主单位应及时通知基建处,派出工程技术人员作为项目联系人协助实施。
(二)修缮工程中标后,工程量清单核对(如有)、图纸会审(如有)、工程变更等程序,应根据《福建农林大学基建修缮工程招标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施工过程管理
(一)业主单位责任
1.实行项目管理例会制。如有监理单位,由监理组织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如无监理单位,由业主单位项目组负责定期召集施工等相关单位人员参加,就工程中的质量、进度、造价及其他有关工程配套问题等进行公开议事、集体讨论,例会所讨论的内容和结果须作详细记录,形成书面会议纪要,会后逐项认真落实。
2.在施工过程中,业主单位要严格遵循“质量、进度、安全、节约、廉洁”原则,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管理,监管监理单位(如有)的工作,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有关规范、规程和施工图(如有)进行作业,并协调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推进项目实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修缮内容。
3.业主单位应控制工程造价,不得突破工程概算。严格落实工程变更程序管理,确实需要变更,须遵循先审批、后变更、再施工的原则,从严从实抓好工程变更审批。如有设计、工程量、工期等有关变更事项,需经业主单位党政联席会或处(室)务会同意,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并办理变更手续。
4.业主单位应严格签证制度,确保签证的质量,杜绝不实及虚假签证的发生。工程签证须经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如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如有)等共同签字后生效。工程签证须在工程现场或例会上进行,由业主单位至少2名现场代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如有)等共同签名确认。
5.业主单位应严把材料进场关,尤其是材料品牌、规格、型号、参数等;应加强隐蔽工程检查,严把工程量确认关,确保学校利益不受损害。
6.业主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依规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在施工区域设立施工告示牌;严格控制噪声,有效防止扬尘;建筑材料定点有序稳固堆放,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出校,严禁高空抛物;对可能影响师生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应当设立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有特定受影响群体的,应当提前告知相关单位;影响范围较大的,应当提前在校园网上发布施工通告。
第十七条工程验收
工程完成并达到验收要求后,业主单位应根据《福建农林大学基建修缮工程招标工作实施细则》执行,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到位。
第十八条工程结算和决算
(一)项目竣工验收后,业主单位要严格按《福建农林大学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及合同相关约定,催促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材料并办理工程结算。
(二)工程结算后,业主单位应按照《福建农林大学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有关规定执行,及时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
第十九条工程相关费用支付
(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业主单位应按照《福建农林大学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相关费用。
(二)业主单位应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规定,督促施工单位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工程保修
修缮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修缮工程在报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业主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保修期满后,由施工单位提出支付工程余款申请,经业主单位审核后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一条档案管理
业主单位应按照《福建农林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福建农林大学基建修缮工程招标工作实施细则》执行,妥善保管好修缮工程档案,并安排专人进行管理。
第七章 应急工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如遇特殊情况需按照应急项目实施的,应严格按照《福建农林大学基建修缮工程招标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业主单位在修缮工程项目论证立项、招标、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工作中必须严格按制度和程序办事,不得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对违规、违纪、违法人员,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实行修缮工程质量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项目,学校追究项目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已立项实施的修缮工程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凡与学校现有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修缮工程项目立项审批事项申请表